煤焦油到底属不属于危险废物?
据了解,《名录》中规定:“焦炭生产过程中煤气净化产生的残渣和焦油属于危险废物,代码252-014-11”“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焦油和其他焦油属于危险废物,代码252-011-11”“煤气生产过程中煤气冷凝产生的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代码450-003-11”。
炭黑分会秘书长丁丽萍告诉记者,炭黑是一种重要的橡胶补强材料,广泛应用于橡胶、塑料、油墨、涂料等多个行业。而煤焦油是焦化生产的副产品,是生产炭黑的重要化工原料,多年来一直执行《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因此不应被划为危险废物。
此前炭黑分会已组织企业多次研究,并代表行业将此情况向环保部做了详细申述,理由如下:
一是煤焦油是焦化生产过程中的主要产品,是“高温炼焦时从煤气中冷凝所得的煤焦油”。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修订)》要求“煤焦油加工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能力≥15万吨/年”,相当于500万吨/年焦炭企业的煤焦油产量,所以大部分焦化企业自产煤焦油量不具备建设煤焦油加工装置的条件,只作为产品销售。
二是在《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明确列出: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且作为炭黑生产的主要原料及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等,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因此,作为炭黑原料的、代码为252-014-11的煤焦油应被豁免。
三是《名录》第五条规定,列入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施豁免管理。
同时,炭黑行业向环保部门提出建议:作为炭黑生产原料,在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煤焦油(代码:252-011-11)及煤气生产过程中煤气冷凝产生的煤焦油(代码:450-003-11)应被豁免;对焦炭生产过程中煤气净化产生的残渣及焦油(代码:252-014-11)提出了补充豁免建议;对煤沥青改质过程中产生的闪蒸油(代码:252-016-11)提出豁免建议。
丁丽萍认为,煤焦油多年来一直执行产品标准YB/T5075-2010,是产品不是废物;且煤焦油是炭黑生产的重要原料,应在利用过程中全过程豁免。
表1 煤焦油作为原料利用的豁免建议
表2 已在豁免名录中煤焦油产品的补充建议